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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标注册区分商标的转让和变更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04 08:06:31

许多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即使在商标注册成功后也会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转让和变更都不清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不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在未来处理相关业务时,我们会提交错误的材料,这肯定不会被批准,浪费时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今天南昌商标注册会为您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变更: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送有关登记机关发给的《变更证明》。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的一方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受理通知书》,变更时,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需要一并变更。        

商标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此过程中,双方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出具行业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同时发给双方。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其地址、名称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实,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经审批未通过,使转让登记生效。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的主体没有变更,只有注册人的姓名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才需要变更注册。        

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发生变更的。商标的地址、名称等注册事项虽然没有变更,但实质上属于该商标的法人已经变更,需要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商标变更:有关注册事项中,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同时,商标变更要求注册人注册的所有商标必须同时进行变更注册。        

商标转让:手续生效后,商标所有权发生变化,商标转让可以另行办理。不需要注册人注册的商标,一律办理转让手续,但转让的商标与其他不可转让的商标类似的,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所谓的品牌,是指用来识别某个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标志,它通常由文字、标记、符号、图案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构成。品牌不仅是产品的标志,更是产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满足消费者使用产品可靠程度的综合体现。好的品牌具有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的丰富内涵。品牌管理,指的是对从品牌创建到品牌生命终结的整个品牌生命周期进行管理的过程,包括品牌调研、品牌创建、品牌定位、品牌推广、品牌维权、品牌检测、品牌更新、品牌终结等。

品牌维权,作为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维权、怎样维权呢?常见的有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事先维权法。即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 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商标使用者,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从事服务行业的商标使用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或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申请,是由申请人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核后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指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类。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指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它必须表现为一种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而且与发明相比,它的技术创新水平比较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不予公告的专利,专利局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专利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方法,是事后维权。即当商标专用权或专利独占权被侵害时,依法维权。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行政方式。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自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民事诉讼方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对此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是刑事诉讼方式。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行政方式。假冒他人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二是民事诉讼方式。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是刑事诉讼方式。假冒他人专利的;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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