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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费用为何高低有差?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30 08:34:32

通常人们在前期江西商标注册查询的时候,最关心也是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商标注册费用了。经过多家咨询还是一头雾水,摸不到头脑,什么价格都有,通常在二千元左右。商标注册费用为何高低有差?我们来给你做以下分析:

1.低价接单,后期乱收费。很多人在网上抱怨1300元注册了一件商标,一年多以后,证书下来了,代理机构通知再叫500元证件费才能拿证。前期从来不讲有拿证费,到最后再说。这是典型的欺骗客户的手段,非常可恶。蓝盾公司在商标注册行业多年,提交的商标注册案件有快3000件,从来没有收过一件证件费。在商标注册从来都是收取一次性注册费用。

2.低价接单,什么商标都说能注册。商标注册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商标注册有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所谓不可控风险主要指的是商标注册前期的6个月空白期,在此期间,谁也无法查不到是否有近似商标和相同商标的出现。还有就是商标审查员的主管意识判断。最后才是公告期的异议风险。一些不专业的代理机构,不会讲这么多不可控风险,怕吓跑客户。可控风险就是在商标查询系统检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看客户想的商标名称能否注册。

3.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黑代理收款之后不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要在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不备案的,或者没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都属于黑代理。以低价接单,利用商标注册时间长的特性,来欺骗客户。

商标代理人、江西商标注册人、专利申请人: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制定,报商标局备案。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人应当在商标代理组织报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上签字。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离开商标代理组织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与商标代理人办理聘任手续,并于聘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

让小编为你介绍:1、未经江西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注册商标是一种品牌,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且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

4、避免精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5、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商标申请意义在何?了解了以上几点就快快注册属于你们自己的商标吧!

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一直令受害者深恶痛绝。企业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江西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利害关系人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对抢注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一种情况是,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最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对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由于现行商标立法的不尽完善,事后救济手段在取证和裁定方面均有一定难度。因此,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各企业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

首先要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把“茅坑”先占住;其次,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再次,企业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抢注即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恶意抢注他人享有的,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且有一定影响的在用商标。为了保护原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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